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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相关法律问题

imtoken下载app钱包 2023-09-18 05:12:37

区块天眼APP消息:我国DCEP(央行数字货币)流程2014年启动,2019年下半年进入应用落地阶段。2021年1月1日,深圳启动第三轮大规模数字化人民币试点,向深圳个人发放2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抽签结果于1月7日正式发布。同时,中国农业银行率先推出数字人民币存款和本次活动中的ATM机取款功能,引导市民适应现金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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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发行,是我国突破欧美国家在清算体系上的垄断和封锁的契机,将助力人民币进一步走向国际。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 DCEP的国内发行将面临诸多挑战,所有法律、流通、金融和技术问题都必须一一处理。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发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念

央行数字货币(DCEP)是国家认可的使用区块链和电子加密技术的全新货币。它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一种具有价值特征和合法补偿的可控匿名支付工具,以数字形式呈现,具有与纸币相同的功能和属性。

中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

与传统货币相比,央行的数字货币是由一个加密的数字字符串表示的,表示特定的金额,而不是一个物理实体。主要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存储,代表一定的价值。数字化信息。 [1] 由于这些差异,我国现行以传统货币为调整和保护对象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的要求。

央行数字货币面临的问题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解决两个首要问题:一是发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定补偿货币的地位;另外就是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在发行新版人民币时,应当公告发行时间、面额、图案、样式和规格。 "

中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目前,我国对货币的定义还停留在纸币和硬币的层面。该系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 DCEP不属于人民币范畴,现行法律不能为DCEP的发行和法律主体地位提供依据和保障。

因此,为应对DCEP的全面推进,立法应先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或由国务院颁布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发行数字货币的权利。银行对人民币的定义进行了适当调整,明确DCEP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式,与现行记账货币、纸币、硬币具有同等的本国货币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均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债务。”

中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

上述规定明确了人民币的合法还款,但央行数字货币尚不属于人民币的范畴,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保护。同时,受限于数字货币的流通技术,用户必须有终端设备才能接收数字货币,并依赖网络技术的支持,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未来数字货币的法定赔偿权限。

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央行数字货币将与传统纸币、硬币共存。这部法律需要应对两者并存,让消费者和企业知道哪种货币是他们有义务接受的法定货币,企业需要知道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上选择哪种货币单位,以及经济实体需要了解特定形式的货币存在哪些法律限制。 [2] 同时,需要增加例外条款,明确因缺乏客观条件而无法接收数字货币的,应考虑到实际需要,可以免于处罚。

与传统纸币和硬币相比,数字货币的无形性使其所有权的转移更加难以识别。央行作为唯一可以提供央行货币的最终机构,无论数字货币的法律权威如何,都应该保证其所有权转移系统能够具有合法的最终性,即交易的确定性,不可撤销和不可逆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209 条

中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

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有效的;未经登记,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 224 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之日起生效。

对于所有权的转移,民法一般要求必须以法定形式公示,如动产的占有和交付、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等。交易对方根据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即使公开的权利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法律也承认交易的有效性。民法典规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记,它们的共同点是能够清楚地体现出所有人对特定事物的排他性和排他性控制。数字货币所有权转让的认定也应与公示一并确认。

在实践中,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有两种类型:

中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

一种是“交付转账”,转让方直接将数字货币和对应的私钥交付给受让方。

第二个是“挂号转账”。转让人向中央银行数字机构的登记机构发出转移货币的指令。登记机构验证转让方所有者的身份,然后更改数字货币和受让方中的身份代码信息。匹配人的私钥。

从这个角度来看,DCEP 的所有权转移系统似乎并不是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平台,而是更适合构建一个许可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平台,由中央机构负责交易验证和账本更新。使用了相对简单的共识机制。这种技术架构的设计正是为了保证数字货币交易结算的最终确定性,便于央行和监管机构对交易进行验证和监管,确保法律确定性。

央行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分布式账本技术以纯数字形式发行,结合身份码信息和私钥确定所有权,全程以信息传递的方式进行,这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严重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导致个人失去对数字货币的控制权,损害财产权。

对此,除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外,还应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护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数字货币金额、密钥、交易记录等信息。 二是在实践中有效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此外,对于因洗钱、腐败、逃税等金融犯罪而导致的数字货币匿名性,应设置特殊查询条件和查询程序。 [3]

目前在中国实施的DCEP是主权区块链的代表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数字货币的公平性和安全性中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迫切需要为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积极应对未来挑战。